屈原管理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4年06月23日

来源:企业减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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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屈原管理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暂 行 办 法

第一条  为鼓励区内外投资者在我区境内投资兴业,促进区域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投资,包括以资金、技术、设备、项目、品牌和其他投资权益(含知识产权)等进行独资、合资、合作、联营、租赁、购买、兼并等行为。

第三条  凡固定资产投资额(只含厂房和设备投资)在1000万人民币以上、投资强度达到100万元/亩并在屈原管理区办理了独立法人注册登记的项目,除享受国家和省市有关优惠政策外,同时适应本规定。

第四条  属世界500强企业投资项目,省以上专门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国内500强等知名企业(含央企)、名优品牌且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年纳税在20万元/亩以上的项目,可以通过“一企一策”、“专项专议”、“特事特办”,另外确定更优惠的办法。

第五条  凡引进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要求和达到投资强度(投资强度由区招商旅游局会同区财政局、审计局共同审核确定)

第六条  用地优惠政策

新上工业项目通过招、拍、挂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并根据项目税收贡献大小确定其不同的优惠政策(年纳税在5万元/亩以下的项目不予优惠)。

(一)凡年纳税在5万元/亩(含5万元/亩)以上,10万元/亩(不含10万元/亩)以下的项目用地价格为6万元/亩。

(二)凡年纳税在10万元/亩(含10万元/亩)以上,20万元/亩(不含20万元/亩)以下的项目用地价格为5.5万元/亩。

(三)凡年纳税在20万元/亩(含20万元/亩)以上的项目,进行“一事一议”,其用地价格还可以再优惠。

(四)投资新建的其他战略型新兴产业的用地价格可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五)上述土地价格不包括土地交易契税、土地测绘费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六)新上工业项目土地优惠部分分三年予以返还,第一年项目建成后,经确认达到投资强度后返还50%,第二年经确认达到每亩税收缴纳的额度后返还30%,第三年经确认达到每亩税收缴纳的额度后返还20%。如未达到要求不予返还。

第七条  财税支持政策

招商引资项目,自企业投产之日起,按实征收增值税,三年内所缴增值税地方留存部分,由财政全部奖励给企业,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

第八条  收费减免政策

(一)工业用电按湖南省电力公司目录电价执行;工业用水按物价部门确定的价格执行。

(二)投资兴建的工业项目建设期内区级行政性收费全免,事业性收费减半;相关部门办理证照手续,只收取证照工本费。

(三)新建工业项目暂交50%劳动保险基金。

第九条  提供优质服务

(一)对外投资企业实行一站式办公,由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对招商引资项目进行考察认定,确定为招商引资项目后,提供项目行政许可全程代办服务;在投资者提供申请许可资料齐全后,派专人到区项目全程代理办公室(招商旅游局)办理全部审批手续;属区级权限的,区项目全程代理办公室在一周工作日内办完手续;需报上级审批的项目,由项目联系单位与对口部门一起在两个月内办完手续(从事特定项目申请行政许可的除外)。

(二)实行区级领导联系重点项目制度,每年重点项目明确一名区级领导,一套服务班子,协调关系,跟踪进度,帮助解决具体问题。

(三)积极支持和协助企业培训技工、普工,必要时通过定向培训等方式解决企业用工不足等问题。

(四)对来屈原的投资者、专业技术人才和各类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本人申请,依照有关规定,劳动保障和人事部门可为其办理档案托管和人事代理;本人、配偶及其子女迁入,可办理本地常住户口,并为其子女在屈原就读提供方便。

第十条  本规定由招商旅游局负责解释,并承担招商引资的联络任务。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有关的规定与此文件相违背的,以此规定为准。在此之前所办(含在建)项目,仍按原有政策和协议执行。

O一三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