屈原管理区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4年06月23日

来源:企业减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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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调动全区各级各部门招商引资工作积极性,鼓励社会各界人士为招商引资工作和项目建设牵线搭桥,拓宽招商引资范围和渠道,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加速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奖励范围
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适合奖励范围:
(一)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以上,且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达100万元/亩(含)以上。
(二)年纳税在5万元/亩以上,并在屈原办理了独立法人注册登记的工业项目。
第二条  奖励标准
采用“分档累加”的办法按实际到位固定资产额进行奖励,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20万元。
计算公式:(实际土地购买款+设备投资+厂房建设)×1.5‰
(一)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以上部分,每增加1000万元,增加奖金1万元;
(二)引进经国家权威机构评定的拥有中国驰名商标或中国名牌产品的生产企业,额外加奖3万元;
(三)引进上市公司、中国500强企业、世界500强企业且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含)以上的,额外加奖5万元;
(四)企业改制上市成功,奖励10万元。
第三条  奖励对象
引进的项目属本办法第一条规定的,对获奖项目相关人员进行奖励,奖励对象包括项目引进人,即“第一引资人”、项目协调服务人员。奖金分配比例为:项目引进人70%,项目协调有关人员30%。“第一引资人”是指凡引进外来客商(含屈原籍成功人士)在屈原成功落户的工业企业,推荐该客商与招商局接触的第一中介人,并且该中介人得到客商的认可。同一个项目只认定一个引资人,如投资者委托两个或两个以上引资人,视为一个引资团队。“第一引资人”可以是国家公务员,也可以是除国家公务员以外的其他引进外来资金者(含区直部门和乡镇)。“第一引资人”必须善始善终为企业提供全程服务,直到项目竣工投产。
第四条  奖励程序
由出资方出具引荐证明,引资单位(个人)填写《招商项目引资单位(个人)登记表》,交由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在项目竣工投产后组织有资质的部门对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进行审核认定。在项目竣工投产实现规定的额度税收后,由区管委按奖励标准在全区三级干部大会上兑现奖励。
第五条  奖励管理
(一)由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组织评奖,由区财政部门负责资金兑现;
(二)对违反本规定骗取奖励的,除追回全部奖金外,还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经济和法律责任,行为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其他
(一)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是指土地、房屋建筑物及机械设备,土地价值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实际成本计算;
(二)以乡镇为主引进的工业项目,除享受上述奖励政策外,所引进项目从建成投产第四年起,所实现增值税的地方留存部分的30%奖励给乡镇。